(2013)金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沈鸿瑜与沈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鸿瑜,沈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沈鸿瑜。被执行人沈冰。沈鸿瑜诉沈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沈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沈鸿瑜办理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六里屯10号楼2单元3层21号的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的相关手续。该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金民二初字第2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沈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六里屯10号楼21号的房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沈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予以解封;二、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过户至沈鸿瑜(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