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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殷乾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殷乾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0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85051165-9,住负责人:李晓,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乾琳,女,1989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03198901170228),汉族,马鞍山市花山区通宇物业责任有限公司职工,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殷乾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江玉琴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人民陪审员  高晓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