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郑盈盈与张瑞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郑xx,女,生于1985年10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仲伟慧,济南天桥鑫禾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x,男,生于1984年8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郑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xx及委托代理人仲伟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7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08年7月19日生于一女张x馨。婚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07年7月原告曾因感情不和向章丘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村委调解和好后撤诉。后被告仍不求上进,不去工作,并对原告不信任,怀疑原告婚外有人。自2013年1月初分居至今,婚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x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止。被告张x在答辩、举证期间,未予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不到一年后于2007年2月2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张x馨,婚前接触较少,了解不够深入,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因被告不求上进,不工作,并对原告无端怀疑等原因,二人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07年7月以感情不和为由向章丘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在村委及亲属调解下和好撤诉。此后被告仍无悔改,两人矛盾不断,自2013年1月初分居至今。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出生医学证明1份,民事裁定书1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交往时间较短,了解较少,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工作,游手好闲,不求上进,且对原告无端怀疑,矛盾不断,结婚后不到半年原告即起诉离婚,虽在村委调解及亲属劝说下和好,夫妻感情已有裂隙。原告撤诉后,双方感情仍无好转,八年时间里不但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反而致使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是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张x馨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结合本案案情,同时考虑到女孩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对原告要求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张x馨,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张x馨户口在章丘市白云湖镇,结合本案案情及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抚养费以每月400元为宜。被告张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郑xx与被告张x离婚。二、婚生女张x馨由原告郑xx抚养,被告张x自2013年5月28日起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张x馨18周岁止,每半年支付一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审 判 员 王玲代理审判员 张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