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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杨磊,系息县司法局小茴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原告姚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我与被告的婚姻是由别人包办的,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也无共同语言。被告张某甲性情粗暴且没有人性,对我和女儿经常实施暴力。我每次回到家,都会遭到被告及其父亲无故的毒打和谩骂,故2006年至今我一直单身,靠捡破烂糊口度日。由于生活无法继续,我无奈之下曾自杀两次:第一次实在2006年农历3月份,我服毒自尽后被包信医院抢救两天两夜才有知觉;第二次是2006年农历8月份,我用柴油自焚,虽然没有致命,但是造成重伤。2006年以后我就一直在娘家生活,逢年过节的时候我回家看望女儿时,仍然遭到毒打。现我与被告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子女、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姚某所说不属实,我没有打过姚某,也不存在要打她家人的情况。我们的孩子一直都在我父母抚养照顾。我与姚某的感情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庭审中,姚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某甲有家庭暴力行为,也无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张某甲多次劝姚某不要离婚,并当场允诺以后在生活中会关心和照顾姚某。被告张某甲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甲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生育一对子女,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姚某虽称被告张某甲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以此为由要求离婚,但在诉讼中,姚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某甲有家庭暴力行为,也无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张某甲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两人夫妻感情尚可,当庭允诺以后在生活中会关心和照顾姚某,并请求法庭给予两人一个和好的机会。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希望,原告姚某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姚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钰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