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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5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廷斌与赵雅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斌,赵雅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555-2号申请执行人李廷斌,男,1936年4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雅光,女,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廷斌与被执行人赵雅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廷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我们目前已查到被执行人退休工资账户,因每月工资数额有限,申请执行人李廷斌亦无法举证,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155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