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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4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曾庆奋与陈昭豪、陈高机动车交通事项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4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庆奋,男,住阳江市。委托代理人:曾庆波,广东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昭豪,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高,男,住阳东县。申请执行人曾庆奋与被执行人陈昭豪、陈高机动车交通事项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昭豪、陈高应分别履行支付赔偿款89027.8元、24080元给申请执行人曾庆奋,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陈昭豪、陈高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曾庆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昭豪、陈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5月27日前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昭豪、陈高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管、国土、车辆、银行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昭豪现有座落于阳江市房屋一间(与许某某等三人共有),被执行人陈高现有座落于阳江市房屋一间,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房屋予以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昭豪、陈高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曾庆奋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昭豪、陈高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执行人曾庆奋,双方因后续住疗已向法院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请求暂缓处理上述房屋,并同意案件在审理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双方提起后续住疗的案件正在审理中,申请执行人曾庆奋又请求暂缓处理上述房屋,并同意案件在审理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4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陈磊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