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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与林呈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林呈青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86号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西路198号自编1号之12房。法定代表人龚尤珍。委托代理人蒋凤娟,女,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司职员。被告林呈青,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与被告林呈青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天河顺通车队负担。审判长  陈宗桢审判员  戴桂娟审判员  何灿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