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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破字第116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礼士实业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礼士实业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破字第11632-3号申请人北京市礼士实业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敏功,总经理。2013年6月5日,申请人北京市礼士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礼士公司)以其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裁定受理礼士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查明,礼士公司于1992年11月1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60万元,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范围为建筑技术咨询服务、购销民用建材、汽车配件,机械电器设备、百货、五金交电等。北京中天永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9月30日出具的礼士公司的中天专审字(2013)第405号专项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如下:礼士公司2013年8月31日的资产总额为2043923.28元,负债总额为3538897.14元,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494973.86元,资产负债率为173.14%。本院认为:根据北京中天永信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9月30日出具的礼士公司的专项审计报告,礼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北京市礼士实业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邹明宇审 判 员  黄占山代理审判员  刘海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靖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