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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执字第10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秀珍与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珍,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薄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107-1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唐山启新水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申请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74号。法定代表人薄占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8号8层8C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薄占彪,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唐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薄占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张秀珍支付借款本息人民币1888万元,并自2013年6月8日起向张秀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6990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薄占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市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8号-2层215(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座落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小街16号院4号楼-1层车位280(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号)所有权。二、查封期限二年。三、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有阻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兴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