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吴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2060号原告:吴某。被告: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金春荣人民陪审员 徐仁奎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冬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