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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绵竹民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周某诉周某某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竹民保字第114号原告周某,女,汉族,43岁。委托代理人陈波,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42岁。原告周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某某在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绵竹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中国建设银行绵竹市支行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周某某在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绵竹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被告周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绵竹市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尚梦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