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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申诉人韦某某与被申诉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民申字第19号本院对申诉人(原审原告)韦某某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1995)栖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中,韦某某与李某某的住址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韦某某与李某某的住址“住本区孝陵卫镇双拜岗1号4栋105室”补正为“住本区孝陵卫镇双拜巷1号4栋501室”。审判长  徐观文审判员  郭小宁审判员  杨清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世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