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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韩刑初字第0017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甲,男,1989年3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樊某某,曾用名邓某甲,外号“黑子”,男,1993年3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2010年12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检诉字(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田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1、抢劫罪:2012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段某某伙同毋凯(已判刑)、李江峰(已判刑)、薛博(在逃)、许晶(在逃)预谋后,驾驶一辆银灰色“东风”牌面包车在西禹高速芝川口处,将被害人某某等人驾驶的车牌号为豫R996**的大货车逼停至路边,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抢得现金400元。2、盗窃罪:2013年6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伙同樊某某经事先预谋,窜至韩城市新城区休闲网吧一楼,采取扭锁等手段,将被害人秦英奎停放在一楼楼梯下的一辆黑色“建设”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300元,已追退。综上所述,被告人段某某抢劫作案一起,抢劫财物价值400元;盗窃作案一起,盗窃财物价值4300元。被告人樊某某盗窃作案一起,盗窃财物价值4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中抢劫作案有被害人付某某陈述,证人某某证言可证,有公民报警受理、处理情况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同案犯毋某某、李某某供述,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3)韩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盗窃作案有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人乔某某、强某某、于某某的证言可证,有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车辆信息表及收据,辨认笔录及照片,光盘,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信,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韩价鉴字(2013)第5067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华山监狱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被告人段某某、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某、樊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在与他人共同抢劫作案和共同盗窃作案中均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盗窃所得赃物已追退给失主,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樊某某在与他人共同盗窃作案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退给失主,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段某某、樊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海琴代理审判员  孙娟娜代理审判员  张延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