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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执民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浙江新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新屹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圣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湖执民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新建。委托代理人:施志刚。委托代理人:朱学清。被执行人:湖州圣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明。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圣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湖仲(2012)裁字第4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州圣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被相关刑事案件查封,且该案尚在审理之中,鉴于该财产目前无法处置,故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可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新屹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浙湖执民字第1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晓玲审 判 员  杨言军代理审判员  顾月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