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陈忙志与西安五洲岭峰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66号原告陈忙志,男,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甘家寨**号。委托代理人党怀谦,陕西卫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五洲岭峰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杨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钊,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民,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本院受理原告陈忙志诉被告西安五洲岭峰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忙志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忙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1010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