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朱向军与陈孝恩、朱美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向军,陈孝恩,朱美贞,吕钟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831号原告:朱向军。委托代理人:潘建勋。被告:陈孝恩。被告:朱美贞。被告:吕钟梁。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军与被告陈孝恩、朱美贞、吕钟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军于2013年11月11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超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5元(已减半),由朱向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权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