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济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生”、“陈小剑”),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大学文化,工人。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修典华、喻平保,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济铁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奎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修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网名“绪介”)为伪造、销售假火车票及假火车票票板获利,于2013年2月至5月期间,先后两次携带存有电子版火车票的笔记本电脑,过境在越南河内一印刷厂印制了带有票号、铁路旅客乘车须知的空白红色、蓝色火车票票板。其回国后,在家中利用电脑和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伪造假火车票;通过淘宝网的网店“WJ世家”以“毛笔”等商品的名义出售伪造的假火车票票板,并用化名“陈生”、“陈小剑”通过速递公司邮寄给买方。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出售给网名叫“晗轩”伪造的蓝色火车票票板1500张(2元/张)、出售给褚某某(网名“至善堂”、已被判处刑罚)伪造的蓝色火车票票板500张(2.5元/张),得赃款人民币(下同)4250元。2013年6月13日公安人员经工作在上海市崇明县长兴乡江南造船厂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在其住所查获并扣押了伪造的红色火车票17张,票面价值5919.5元;伪造的蓝色火车票57张,票面价值为25175.5元;伪造的红色火车票票板67754张;伪造的蓝色火车票票板15794张。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共伪造专业发票74张,共计票面价值31095元;伪造的红色火车票票板67754张、伪造的蓝色火车票票板17794张,共计85548张。作案工具电脑1台(富士通牌笔记本)、打印机2台(佳能彩色滕彩打印机PIXMAIP2780型1台、北洋彩色打印机2300型1台)、打印机碳带2个、打印带1条、火车票检车票剪1把、伪造的红色火车票17张、伪造的蓝色火车票57张、伪造的红色火车票票板67754张、伪造的蓝色火车票票板15794张,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褚某某、陈某等证人证言、济南铁路公安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赃物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护照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伪造专业发票及专业发票的票板并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被告知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并处罚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近亲属积极要求缴纳罚金,且主动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退缴赃款,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为保护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富士通牌笔记本)、打印机二台(佳能彩色滕彩打印机PIXMAIP2780型一台、北洋彩色打印机2300型一台)、打印机碳带二个、打印带一条、火车票检车票剪一把、伪造的红色火车票十七张、蓝色火车票五十七张、红色空白火车票票板六万七千七百五十四张、蓝色空白火车票票板一万五千七百九十四张,本院予以没收;退缴赃款人民币四千二百五十元,本院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 平审判员 徐苏燕审判员 宋新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