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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杨彩霞申请执行中财保陇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彩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宋刚利,刘月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杨彩霞,女,生于1971年7月30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刚利,男,生于1973年6月5日。被执行人:刘月信,男,生于1959年6月9日。杨彩霞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陕O3714**号拖拉机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彩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救护车费、陪护人员住宿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119777.80元;由宋刚利、刘月信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321.8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宋刚利、刘月信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杨彩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19777.80元,宋刚利、刘月信共同履行案件受理费1321.80元,申请人杨彩霞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陇民初终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菁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