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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阜平县易航汽车修理厂与刘春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易航汽车修理厂,刘春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阜民初字第300号原告阜平县易航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高街村法定代表人庞炜星,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雷,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易航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刘春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易航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志斌审判���杨国军人民陪审员  郄佳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