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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范国祥与黄光明、蒋永厚、蒋德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祥,黄光明,蒋永厚,蒋德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76-1号原告:范国祥,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范进明,系范国祥之兄。委托代理人:汪振清,系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光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黄勇军,系黄光明之侄子。被告:蒋永厚,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唐春飞,系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卿,系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德祥,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国祥诉被告黄光明、被告蒋永厚、被告蒋德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范国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范国祥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国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74元,由原告范国祥全部负担(已减免)。审 判 长  夏兴平代理审判员  方 春人民陪审员  谢东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