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巨峰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397号申请执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号。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巨峰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X室。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宣民初字第83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巨峰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巨峰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已经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世纪巨峰能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京X**号车辆的查封。执行员 XX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玉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