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益刑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唐双桥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双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05号罪犯唐双桥,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4年6月24日,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认定唐双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日以(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5月27日以(2010)益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4日以(2012)益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27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23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双桥自投入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深刻反省罪行,决心重新做人;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积极改正,身份意识强,注意行为养成,尊重干警,团结同犯;该犯在监区担任勤杂犯,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较好;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考试成绩较好。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考核综合分111.2分(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A等。2011、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行为养成差扣考核分1分,2013年一季度改造质量评估较好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双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双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