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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某甲因某、贾某丙与贾某甲、贾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某甲,贾甲因某,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某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某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某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贾某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贾某戊。再审申请人贾甲因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浙金民终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贾某甲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以贾某戊名义登记的土地使用证项下的房产属于贾某戊所有错误,且贾某戊亦未向法院提出该诉求;2、本案的主要证据遗嘱和账单未经质证;3、由于贾某丙和贾某丁拒绝提供由贾某丙亲笔所写的《申某》原件,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请求对贾某丙和贾某丁的笔迹进行鉴定,法院未予调取及委托鉴定不当,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请求依法再审。贾某乙提交意见称:同意再审申请人的意见。贾某戊提交意见称:本案的主要证据已经质证,请求法院公正处理。本院认为,贾某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程序合法。贾某甲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贾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张燕燕代理审判员  梁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范 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