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前民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隋海涛与白双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海涛,白双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前民初字第4049号原告隋海涛,现住址前郭县。被告白双林,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海涛与被告白双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海涛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XX山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异书 记 员 车延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