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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前民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隋海涛与白双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海涛,白双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前民初字第4049号原告隋海涛,现住址前郭县。被告白双林,现住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海涛与被告白双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海涛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代理审判员  XX山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异书 记 员  车延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