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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贾志华与李彦兴、王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志华,李彦兴,王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21号原告贾志华,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年985,汉族,住东明县。被告李彦兴,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告王社华,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原告贾志华与被告李彦兴、王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受理原告贾志华与被告李彦兴、王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贾志华提供的被告王社华的住址已不存在,原告贾志华现不能提供被告王社华的住址。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贾志华起诉的王社华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诉状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志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志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