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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初字第05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付红与李秀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红,李秀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05776号原告王付红,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国明(原告之夫)。被告李秀茹,女,1970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东清(被告之夫)。原告王付红与被告李秀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阮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付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国明与被告李秀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东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付红诉称:我与李秀茹系东西邻居,我居东,李秀茹居西。2013年9月3日中午,因李秀茹家盖房,我与李秀茹家发生纠纷。后我们找来村干部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秀茹对我进行百般辱骂,我还了一句嘴后,李秀茹不由分说对我进行殴打,我丈夫韩国明见状立即报警。后我被送往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进行救治,其伤情诊断为”头外伤后反��、头皮血肿、颈部、胸部、右膝软组织损伤”。住院10天,出院后遵医嘱休息14天。此事经王辛庄派出所调解未果。故起诉要求李秀茹赔偿我医疗费6872.26元、误工费288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伤照费6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12312.26元。被告李秀茹辩称:王付红所述与事实不符。事发当日,系王付红先对我进行辱骂。我们之间未发生肢体接触,王付红的伤情与我无关,故不同意王付红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王付红家与李秀茹家系东西邻居,王付红家居东,李秀茹家居西。两家因宅基地纠纷曾有矛盾。2013年9月3日10时许,李秀茹家建东平房,王付红发现李秀茹家未留够滴水,故将其东平房挖槽内的钢筋套子损坏,以阻止李秀茹家施工,并与李秀茹之夫李东清进行理论。后村主任韩青春、王付红之夫韩国明到场,于是四人对两家宅基地界限进行理论。后李秀茹回到家,发现自家钢筋被人损坏,遂未指名的进行谩骂,继而与王付红发生口角且二人相互对骂。李秀茹在听到王付红骂自己”逮着谁讹谁、你拽着我老爷们不撒手往你们家里拽”的言语后,奔王付红扑去,王付红倒在砂石料堆上,继而两人发生撕扯。撕扯中,王付红被致伤。王付红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市平谷区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头外伤后反应、颈部、胸部软组织损伤、右膝软组织损伤”。住院10天。出院后遵医嘱休息14天。期间共支付医药费6872.26元。此事经王辛庄派出所调解未果,故王付红诉至本院。经本院核实,王付红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872.26元、误工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300元、伤照费6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11532.26元。上述事实,有王付红与李秀茹的陈述;王付红提交的���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案首页、心电图、CT口头报告单、临床检验结果报告单、门诊处方、诊断书、伤照费收据、检验回执单、王辛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李秀茹提交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本院调取的王辛庄派出所调查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结果的,侵权人应依照其过错程度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王付红家与李秀茹家因宅基地界限一事素有矛盾,王付红理应注意自身言行,有效避免再次引发或激化矛盾,但其损坏李秀茹家钢筋以阻止其建房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化解邻里矛盾;此外,王付红在听到李秀茹未指名的谩骂后,采取与其对骂的做法亦有不妥,故王付红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其自身遭受的经济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秀茹在看到自家钢筋被损后,理应采取冷静、妥善的方式予以处理,其随意谩骂的做法有失妥当,且在与王付红发生口角后主动向其扑过去,并与之撕扯,其间将王付红致伤的行为明显有悖法律。故李秀茹对此次纠纷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对由此给王付红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李秀茹以未与王付红发生肢体接触为由否认将王付红致伤的事实与其夫李东清、证人的陈述不一致,本院对其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王付红主张的医疗费,本院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计算。误工费,王付红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根据其职业性质及特点,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酌定日误工费数额,同时按照其实际休息天数计算误工费数额,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护理费,本院依据其实际住院天数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准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本院依据其实际住院天数参照相关标准计算。伤照费,本院根据其提供的收据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根据其伤情、就诊次数及交通条件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李秀茹赔偿原告王付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照费、交通费共计八千零七十二元五角八分。二、驳回原告王付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由原告王付红负担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李秀茹负担三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阮 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梦迪-4-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