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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盛学平与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叶升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学平,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叶升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初字第619号原告:盛学平,男,1972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韩烈,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包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宇,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青铜峡市叶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王成,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学平与被告宁夏正鑫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铜峡市叶升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学平以案件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6元,由原告盛学平负担,退回原告盛学平案件受理费2336元。审 判 长  李世吉人民陪审员  滕 泽人民陪审员  周海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