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广商初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昌兴压铸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宇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兴公司,宇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广商初字第0011号原告:昌兴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宇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兴公司诉被告宇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兴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昌兴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兴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昌兴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