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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徐永胜与陕西秦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胜,陕西秦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301号原���徐永胜,男。被告陕西秦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长武县地掌镇庵里村66号。组织机构代码:55937786—1法定代表人:朱文杰,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军,男。本院在审理徐永胜诉陕西秦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胜于2013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徐永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永胜撤回对被告陕西秦润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案诉讼费1000元,全部退还原告徐永胜。审 判 长  王航会审 判 员  车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