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永法执字第9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X,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韦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XX乡XX村XX屯。被执行人:伍XX,女,19XX年XX月X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永福镇XX村XX屯X队**号。被执行人:伍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永福镇XX村XX屯X队**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韦XX与被执行人伍XX、伍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X月XX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7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伍XX、伍XX之父伍XX身前存在银行的存款来履行判决书上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7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