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刑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王祖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祖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益刑执字第1022号罪犯王祖力,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3年11月24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东中法刑初字第2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祖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4385.4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6日以(2006)湘高法刑执字第6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08年11月10日以(2008)益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12月30日起异动后刑期至2023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祖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给被害人及家庭带来的伤害,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3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1.1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2013年一季度质量评估为较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审批表、罪犯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祖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祖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