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武刑初字第284号方某某、方某二人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武鸣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8日取保候审。被告人方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武鸣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武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28日取保候审。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方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金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4日前后,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两兄弟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父亲种植于武鸣县灵马镇方和村“渌洋”山(即武鸣县2009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区划的灵马镇方和村7林班30小班)的尾叶桉林木,并雇请司机装运出售。经鉴定,采伐面积为0.2公顷,林木蓄积量为22.8立方米。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方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前后,被告人方某某、方某两兄弟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其父亲种植于武鸣县灵马镇方和村“渌洋”山的尾叶桉林木,并雇请司机装运出售。经鉴定,采伐面积为0.2公顷,林木蓄积量为22.8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林业局证明、户籍证明;3、被告人方某某、方某的供述;4、证人方某乙、王某的证言;5、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书;6、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方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方某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方某某、方某自愿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某、方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方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曾小渊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