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非诉行审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云与被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赵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江宁非诉行审字第70号申请人南京市江宁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区环保局),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西门子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杨林富,区环保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戴京平,区环保局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潇,区环保局科员。被申请人赵云,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区环保局于2013年4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江宁环罚字(2013)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赵云:1立即停止经营;2、限期一个月内办结环评手续,建成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经营;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因被申请人赵云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区环保局2013年10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申请人区环保局申请执行的江宁环罚字(2013)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之荣审 判 员 马大山审 判 员 查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