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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3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355-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桃秀,彭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12/11-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55-1号申请执行人黄桃秀,女,193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长沙市地税局一分局1栋203室。身份号码430102193612222029。被执行人彭岳辉,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10号2单元5楼7号。身份号码43011119691214564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彭岳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彭岳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岳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彭岳辉的存款、收入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彭岳辉的价值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