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8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谢林如与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林如,刘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802-1号申请执行人谢林如,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解放四村***号。被执行人刘文华,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号。申请执行人谢林如与被执行人刘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经本院审结,该(2013)天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9000元,逾期利息28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受理费和保全费195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95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文华的银行账户存款95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枚审 判 员 陈立军代理审判员 荆 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