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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宗奎、余良超与被上诉人章承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初字第1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奎,男,生于1962年12月27日,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良超,男,生于1962年3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承友,男,生于1974年7月7日。委托代理人黄洁,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章承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张宗奎、余良超于2013年1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二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宗奎、余良超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737元,减半收取4368元,由张宗奎、余良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