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千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女,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3)千民初字第00342号李某某诉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调处婚生子李某由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抚养,被执行人李某甲给付孩子抚养费11000元,2013年度抚养费1000元于2013年11月7日前一次付清;剩余抚养费10000元,从2014年起于每年11月30日前给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甲在2013年11月12日将婚生子李某2013年度抚养费1000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千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李某甲给付婚生子李某2013年度抚养费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