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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商终字第0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常熟市鑫建印染有限公司与江阴华海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熟市鑫建印染有限公司,江阴华海印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商终字第0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鑫建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镇李袁村。法定代表人姚建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华海印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花园村花园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包建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常熟市鑫建印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阴华海印染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长商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杜志军代理审判员  薛 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一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