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杨某某,女,1983年4月20日生,回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的15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海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