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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6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黄文化与黄江淮、杨保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化,黄江淮,杨保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6300号原告黄文化,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天生,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江淮,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保毛,别名杨斌,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晋江安海精诚装潢设计工作室的业主。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长基、吴金城,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化与被告黄江淮、杨保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化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文化负担。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施金满人民陪审员  尤亿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