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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与杨慧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杨慧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533号原告: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余英坊42幢。负责人:庞蓉,经理。委托代理人:孔露,女。被告:杨慧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慧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叶剑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