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刁X灵与刁X红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X灵,刁X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1262号原告:刁X灵。法定代理人:甘XX(刁X灵的母亲)。委托代理人:王德明,重庆市江津区支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刁X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刁X灵诉被告刁X红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刁X灵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X灵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X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刁X灵负担。审判员 杨继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