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吴坤鹏、孙会平、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吴坤鹏,孙会平,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法执一字第005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13号。负责人高勇,行长。被执行人吴坤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会平,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王蓉,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吴坤鹏、孙会平、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经字第7593号公证书、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946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坤鹏、孙会平偿还借款本金118611.24元、利息3252.43元(截止2013年6月27日)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西安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坤鹏所有的陕AYSX**路虎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54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志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