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一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原告林秀荣诉被告张跃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荣,张跃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769号原告林秀荣,女,1941年2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城厢镇。委托代理人蒙宝林,广西天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求,男,1990年7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王渺。原告林秀荣诉被告张跃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跃求、被告太平财险广西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及裁判意见如下:一、事故发生概况:2013年1月30日10时,被告张跃求驾驶桂AGK3**号小客车沿南宁市福建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南宁市江南区星光福建路口时与在张车行进前方道路由北往南方向步行的行人原告林秀荣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林秀荣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张跃求没有及时报警和保护现场。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张跃求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林秀荣不承担事故责任。三、受害人概况:林秀荣,因事故受伤住院共31天,其所致损伤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手第二掌骨撕裂性骨折。四、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跃求向原告赔付医疗费37651.6元、护理费3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46991.6元,扣除被告张跃求已支付的19800元,尚应赔偿27191.6元;2、判令被告太平财险广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五、调查重点:1、本案事故责任方在事故中过错情况如何?应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原告诉��的各项损失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六、本院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37651.6元(医疗票据为证);2、护理费:2457.7元(原告仅提交宋棋霞出具的收条证明其支出护理费3100元,未提交宋棋霞的身份证予以佐证,宋棋霞亦未出庭接受质询,且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超出一般的护工标准,本院参照2013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应为28938元/年÷365天×31天=2457.7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40元/天×31天=124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原告在事故中不仅身体受到伤害,精神上亦遭受痛苦,但其请求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七、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被告张跃求已经支付给原告19800元。八、肇事车辆投保情况:被告张跃求驾驶桂AGK3**号小客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广西分公司投保有交通���故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九、本院裁判意见:被告张跃求、太平财险广西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财险广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不足部分则由被告张跃求负责赔偿。即被告太平财险广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45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14457.7元;对于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27651.6元、住院伙食费1240元,合计28891.6元,由被告张跃求负责赔偿,扣除其已赔偿的19800元,尚需赔偿原告909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林秀荣医疗10000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林秀荣护理费2457.7元;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林秀荣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上述一至三项,合计14457.7元;四、被告张跃求赔偿原告林秀荣医疗费27651.6元、住院伙食费1240元,合计28891.6元,扣除被告张跃求已支付原告林秀荣的19800元,其尚需支付原告林秀荣9091.6元。案件受理费239元,由原告林秀荣负担32元,被告张跃求负担207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8元,款汇: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帐号:01020101188701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仕聪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