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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友智、曹云霞与被执行人史艳、孙胜利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友智,曹云霞,史艳,孙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颜友智,男。申请执行人曹云霞,女。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男。被执行人史艳,女。被执行人孙胜利,男。申请执行人颜友智、曹云霞与被执行人史艳、孙胜利民间借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西民三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颜友智、曹云霞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691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史艳、孙胜利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无房产信息,车辆状况因车管所系统升级暂无法查询,史艳银行存款余额为145.64元。申请执行人颜友智、曹云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于2013年11月4日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0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