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开民初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滕某与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开民初字第1205号原告滕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孙勇,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甲,工人。原告滕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志俊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唐某乙,因双方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目前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和被告离婚。被告唐某甲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唐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滕某与被告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志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正鲲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