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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榆林市恒泰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恒泰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532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泰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连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项三奴,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负责人李绥平,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恒泰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给付申请人榆林市恒泰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款15000元。二、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支公司将案款打入神木县人民法院店塔法庭账户内,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