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滨功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李本信等人与王超、王玉文、天津菲亚达出租汽车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信,靳淑芳,于秀兰,李娟,李静,李亦,王超,王玉文,天津市菲亚达出租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功执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李本信。申请执行人靳淑芳。申请执行人于秀兰。申请执行人李娟。申请执行人李静。申请执行人李亦。被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王玉文。被执行人天津市菲亚达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小围堤道21号。负责人赫新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本信、靳淑芳、于秀兰、李娟、李静、李亦与被执行人王超、王玉文、天津市菲亚达出租汽车公司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滨功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超、王玉文、天津市菲亚达出租汽车公司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46977元及相关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00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超、王玉文银行存款人民币各277490.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执行人天津市菲亚达出租汽车公司在上述554981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