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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民初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县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赵利小、赵丽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府谷县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利小,赵丽亮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府民初字第00786号原告府谷县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过门。委托代理人王存贵。被告赵利小。被告赵丽亮。原告府谷县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万源贷款公司”)与被告赵利小、赵丽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永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存贵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刘过门,被告赵利小、赵丽亮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源贷款公司诉称:2012年12月20日,被告赵利小以养殖为由向原告万源贷款公司借款445000元,被告赵丽亮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3月20日,月利率为2.01%,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清。被告赵利小当场打下借据一支,并在借据上签名、捺印,被告赵丽亮也以担保��的身份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同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证范围、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赵利小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利小归还原告欠款本金445000元,请求被告赵利小按月利率2.01%承担2012年12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截至2013年7月31日利息为71556元);请求判令被告赵利小承担2013年3月20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每日447元的违约金,截止2013年7月31日违约金为59481元。判令被告赵丽亮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系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2、府谷县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然人小额贷款申请书、调查笔录、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贷款检查及五级分类认定笔录、借款借据、借款人承诺书、担保人承诺书各一份,赵利小、赵丽亮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件。证明借款人赵利小因养殖于2012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445000元整,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3月20日,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清。借款方式为保证担保,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0‰,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告赵利小、赵丽亮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内容真实客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2月20日,被告赵利小以养殖周转为由向原告万源贷款公司借款44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3月20日,月利率为20‰,同日,被告赵丽亮与万源贷款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一份,被告赵丽亮自愿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广告费、拍卖费、保险、鉴定、估价、保管费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原告向被告赵利小发放贷款后,被告赵利小、赵丽亮从未向原告返还借款,也未向原告支付过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月利率按20‰计息,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赵丽亮对赵利小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2012年12月20日,��告赵利小与原告万源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45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12月20日至2013年3月2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赵利小发放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赵利小未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4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赵利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45000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告赵利小向原告借款后,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且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按20‰,约定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被告赵利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2年12月21日起计付),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赵丽亮自愿为该笔借款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现在原告要求被告赵丽亮对该笔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赵丽亮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利小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利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府谷县万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000元,并从2012年1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赵丽亮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赵丽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利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赵利小、赵丽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云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