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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邢立国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立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华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立国,男,汉族。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立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富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立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7日19时许,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0533钻井队在华池县元城镇高沟门行政村境内川平54-30井场施工过程中,因被告人邢立国不按被害人武某的指挥要求作业,二人发生口角,被害人武某将被告人邢立国推倒在地,被告人邢立国顺手拿起工地上的一根钢管,趁被害人武某不备向其腰部击打两下后逃跑。经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华)鉴(伤检)字(2013)2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武某左后背有两条长分别为5×1.1cm、6×1.2cm皮肤瘀血,经诊断脾脏破裂,并行脾脏全切术,已经构成重伤。被告人邢立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刑立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19时许,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0533钻井队在华池县元城镇高沟门行政村境内川平54-30井场施工过程中,因被告人邢立国不按被害人武某的指挥要求作业,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扯,被害人武某将被告人邢立国推倒在地,被告人邢立国顺手拿起工地上的一根长123厘米,直径3厘米的钢管,趁被害人武某不备向其腰部击打两下,向井场活动房走去,接着被井场杨队长叫办公室谈话,后经华池县公安局抓捕到案。经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华)鉴(伤检)字(2013)2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害人武某左后背有两条长分别为5×1.1cm、6×1.2cm皮肤瘀血,经诊断脾脏破裂,并行脾脏全切术,已经构成重伤。另查明,本案民事部分被告人已与被害人武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邢立国给付被害人各项损失40000元(除已付医药费),并已履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件的来源及案发的时间、地点;2.证人杨某、钟某、张某、李某、杨某乙、初某证言、被害人武某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作案的经过;3.被害人武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证,证实被害人受伤情况;4.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公(华)鉴(伤检)字(2013)0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武某损伤系重伤;5.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表示对被告人谅解;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及出生日期。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立国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且量刑建议准确,予以采纳。庭审中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立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延小丽审 判 员  李治虎人民陪审员  赵志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若男附页(具体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